02/08/2023
第三章第二節 辨明世間誤傳的部份 一, 枉死城的因緣 酆鄘大帝曰:二枉死城下系園繞本殿之右。世人誤以為,凡受傷冤枉死鬼,悉皆歸入此城之說,逼傳為實。須知,屈死者,豈再加以無辜之苦乎? 向準冤魂,各俟兇手到日,眼見受苦,使遭害者以消忿恨,直至被害之魂,得有投生之日,提出解發諸殿各獄,收禁受罪者。 並非被害遭屈之魂,概入此城受苦。 若是忠, 孝, 節, 義之人,及捐軀報國之軍兵,或有死節成神(氣天神), 或即完膚發往福地投生。豈亦有入枉死城中受苦之理乎? 酆鄘大帝說:「枉死城,圍繞在本殿的右側。世人總誤認為凡是受傷、冤枉死亡的鬼魂,都歸入此城。這種謠傳,遍傳成實,積非成是。 其實,冤屈而死的人,那裏能再加以無辜的苦刑? 事實上是:冤屈而死的鬼魂,各等到害死他的兇手,死亡拘拿到案之時,親眼看到兇手受到苦刑,心中的忿恨方可消除。 而此被害冤死的鬼魂,重新投生為人之日,方將兇手提出,解發各殿的地獄,按其罪惡,收禁去受刑。並非是被害冤死的鬼魂,一概收入枉死城受苦。 假若是忠、孝,節、義的人,以及為國犧牲的軍人,這些人有的已因其節操之英烈,早已成為天神;最少也面貌莊嚴、四肢完美地發往福地投生去了。那有進入枉死城中受苦的道理呢? 二、血污池的因緣血污池?置設殿後之左。陽世誤聞道姑所說,皆因婦人生產有罪,死後入此污池。謬之甚矣! 凡坤道生育,系屬應有之事。即難產而暴亡者,均不罪其屍鬼污穢,發入此池。 如有生產未過二十日,輒即身近井灶,洗滌衣襖,曬亮高處者,其罪應歸家長三分,本婦罪坐七分。 設此污池,無論男女,凡在陽世,不顧神前佛後,不忌日辰,如五月十四、十五,八月初三、十三,十月初十,此四日,男婦犯禁交媾。除神降惡疾暴亡,受過諸獄苦後,/水浸其池,不得出頭。 及,男婦而好宰殺,血濺廚灶、神佛廟堂、經典、書章、字紙、一切祭祀器皿之上者,受過別惡諸獄苦後,解到,浸入此池,亦不得輕易出頭。 陽世能有親屬立願,代為戒殺買命放生,數足之日,齋供佛神,禮拜血污經懺,方可超脫其苦。 血污池,設在本殿後面的左側。世間的人,誤聽道姑胡說,以為:凡是婦人生產,就是有罪,死後即發入血污池受苦,這真是大錯特錯! 婦女(坤道)生產,是天經地義的事。即使難產而突然死亡,絕不會因她的屍鬼污穢,而發入此池。 發人此池的罪過因由有: [一]生產後未超過二十天,就接近井、灶洗滌衣服;將血污之衣,曬晾在高處,污穢了神明。此罪應歸一家之長的有三分,婦人則有七分之罪。 二無論男女,凡是不顧忌地在神之前,或是佛之後,苟行房事。或者不忌諱日辰,例如:五月十四、十五,八月初三、十三,十月初十,這四天,男女犯禁行房。 以上二種情形之人,於神明降下惡疾,突然死亡後,並在陰問遍受諸地獄的苦刑;此外,還得永遠浸在血污池中,不得出頭。 [三]無論男女,在世時喜好宰殺生靈、動物,污血濺染丁廚灶、神佛的廟堂(家設佛堂而殺生),經典、書籍、文章、有字的紙,以及祭祀的器皿。 此種人在受過各種惡刑,地獄諸苦後,再解到血污池,浸入其中,不能輕易地出頭。 如果陽世的親屬,能夠有人立下大願,代為戒殺:買生靈放生。放生的數目足夠之時,再茹素、供養神、佛:並且禮拜曾經遭血污穢的經懺,方能超脫他在地獄的苦刑。 三、山精水怪的圖像 世間男婦,見聞眾生急難,力可能救而不為;受人恩惠而忘,記怨而必欲加害。雖屢積功誦經施捨+望成仙道者,死後免入諸獄受苦,罰為魑、魅、魍、魎、山妖、木客、水隆、強屍、遊魂,或附靈性於狐、狸、熊、罷、蛟、蛇之類,在百十年之不等。 如能修醒返本糾察,使歸福地。 若不善為斂形,迷惑驚嚇人者,作祟罪惡滿盈之日,雷擊為皆,/水世不得超生。 世間的男女,有以F的罪過,則投生山精水怪。 一見聞眾生的急難,力量足夠去救助,卻不救。 斗受人恩惠卻故意忘記,反而記怨而想加害恩人。 此二種人,雖然屢積功德,誦經持咒,佈施貧苦,希望成就仙道、佛道:死後雖然因其功德,免入各地獄受苦:但是卻罰為魑魅、山妖、樹神、水怪、強屍、遊魂,或者附靈性在狐狸、熊罷、蛟蛇之類身上。有的上百年,有的數十年不等。 假如能夠醒悟以前的過錯,盡力助人急難,知恩報德,藉此修養之德,就能回到本地,並投生福地。 反之,假若罰為山精水怪之後,不好好地收斂形跡:反為運用神力迷惑世人,或驚嚇世人。在作祟的罪惡滿盈之日,必遭雷電擊斃,化為暨,/水世不得超生。 四、魯鬼神黷室的圖像 陽世誤尊『藏神』之名,亦謬之極矣。 因系男婦在生埋藏錢財,死後仍迷而不捨,魂魄附守此處之故,慮被起掘,現形驚嚇。 凡福薄陽微者,受驚成病,或竟死亡。 殊不知此等陰魂,悉是前朝官宦,歷代癡愚,至死不肯醒悟之輩。 神鬼因念其在生無甚罪過,仍聽管守,此之謂『財癆鬼』是也。 直到得聞佛經點化,「身非我有」、「五蘊皆空」之句,投生福地。 或有久戀之鬼,至死為晉,無奈棄捨,以待積善有福者取之。 世人如若見聞鬼怪出現處所,向立重誓禱告:『願將十分之三,替作冥福;再將三分,代為買放生靈;一分歸貧;三分歸己。』如是發願起取,便有正神相助,可以保受用而無妨礙也。 世間的人總是誤認常顯靈的鬼神為某正神,因其名號而尊敬至極,實在是大錯特錯。 其實,那大都是在世埋藏錢財於某地的男或女,死後仍然迷戀不捨,魂魄附守在埋錢之地。由於憂愁被挖掘,所以常常現出鬼形來驚嚇人,以致被誤認為顯神跡。 有些福報較薄、陽氣衰微的人,往往受驚成病,或者競因此死亡。 其實,這些陰魂,都是前朝當官之人。由於生生世世愚癡、不悟世間無常之理,才執迷如此。 陰問的神明、鬼卒,因為念在他在世時沒什麼罪過,所以仍然聽任他管守生前的錢財?這是名符其實的財癆鬼。 必須一直等到他得聞佛理之點破、教化後,悟知:不只身體非我所有,連一切有形色的東西,所有苦樂的感受,善惡的思慮,一切的造作與意識分別,都將幻滅不存。 方纔猛省:身體尚且不是我所可以擁有之物,何況是財帛? 於是放棄生前的財物,方能投生到福地。 也有一些長久迷戀的鬼,一直守到死,變成漸後,才無可奈何地放棄捨去。等待有積善,有福氣的人出現,自然取走財物。 世間上的人,假若聞見鬼怪出現的處所,能向鬼神立下重誓,並加禱告:「願意將取得的財物,十分之三替你作功德,積冥福:再將十分之三代為買生靈放生。十分之一贈送貧苦之人。十分之三歸自己享用。」 如此發願之後,再予取用,便有正神相助可以保證受用而無妨礙。 五、當兵與當賊戰死的不同報應 凡有陽世食糧充當軍兵者,自奉令出剿除叛之日為始,若實心努力,及未犯奸縱火,有害民間。雖死於身首異處,屍骨拋零者,即有往昔過犯,陰司概免受苦,仍准完全原體,自第一殿點名,即交第十殿,發往福地,投生為男女,安吉善終。 如若械鬥,互相殺死,及從賊之叛犯?,各皆罪加一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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