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/11/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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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世上沒有 #贖罪券 這個東西
一、 #從赦罪券到大赦:歷史演變與正確理解
這個世界上沒有贖罪券。 #那是異教徒錯誤的稱呼
赦罪券(Indulgences)曾經在中世紀存在,但早在五百多年前,天主教就開始認識到其濫用與誤導性,尤其是商業化現象——有些教區甚至以金錢換取赦罪券,使信徒誤以為可以用金錢直接贖回罪責。
經過宗教改革與天主教自身的改革
( #特別是特倫特會議的規範),教會明確禁止這種金錢交易行為。從此之後,
#赦罪券僅在信徒行善工時發放,且必須結合悔罪、聖體領受、禱告與愛德行為。重點是,赦罪券從未是用金錢買來的罪的赦免,它只是天主恩寵的靈性幫助,幫助減免因罪所留下的懲罰。
到了1960年代,
#赦罪券這個名詞與制度正式停止使用,全面由「部分大赦」與「全大赦」取代。現代天主教會公告的全大赦與部分大赦,都是以靈修、行善、祈禱、懺悔為核心,不涉及金錢交易,完全回歸靈性與悔罪本質。
#這種文化規範與教會制度已經延續了五百多年,成為信徒靈修生活的重要一環。
#亞洲也從來沒有金錢交易赦罪卷的紀錄
二、宗教改革後的靈修成長:從彌撒到日常生活
宗教改革之後,天主教更強調信徒在日常生活中的靈修成長。許多聖人,例如聖伊納爵·羅耀拉、聖大德蘭、聖小德蘭,都提供了靈性引導,讓基督徒能逐步達到戀靈合的階段——這是一個由內而外、循序漸進的靈修過程:
#煉淨:首先學習自我審查,遠離罪惡,淨化靈魂。
#光明:在生活中持續行善,透過愛德、祈禱與聖禮,增進對天主的認識與親近。
#合一:靈魂完全與天主和諧,信德、望德、愛德三德成全,逐漸轉向皈依,成全對天主的愛。
這種靈修觀念強調,信徒不只是去參加彌撒或外在儀式,而是在日常生活中不斷審查自己、提升自己、成全自己。透過行善、祈禱、靈修與聖禮的結合,基督徒能逐步完成信德、望德、愛德的提升,最終走向愛德的圓滿,即對天主的完全愛,並在靈魂上與聖人同向成長。
三、結語
總結來說,天主教對赦罪制度的發展,從中世紀赦罪券的濫用,到現代全大赦與部分大赦的靈性制度,展現了教會對靈魂救贖的深刻理解與反省。而宗教改革後,天主教更將焦點放在信徒個人的靈修成長與愛德實踐,從而讓基督徒不再依賴外在形式,而是透過日常生活中對自己的審查、對他人的愛德行動,逐步邁向與天主和聖人合一的靈性境界。
一、罪與赦免的正確天主教教理
罪的本質
罪分為 罪責(guilt) 與 懲罰(penalty)
罪責:違反天主旨意,破壞與天主的關係
懲罰:罪後果,可能表現在此生的苦難或死後的煉獄
罪的赦免
天主能赦免罪責,透過:
聖洗(初次赦免原罪及一切罪責)
懺悔(告解聖事)(赦免已犯的罪責)
罪責被赦免後,靈魂得以與天主和好
罪的懲罰仍然存在
即使罪責已被赦免,因罪而留在靈魂上的懲罰或債務可能仍需清理
這就是煉獄的意義:靈魂淨化,以準備進入天主永恆之愛
二、赦罪券(Indulgence )的正確理解
不是罪的買賣
不能用錢或任何外在行為「贖回罪責」
這是歷史上某些教會濫用或外教誤導的觀念
真正意義
全大赦 / 部分大赦是教會授予信徒的靈性幫助,減免因罪而須受的懲罰(煉獄之罰)
必須配合 悔罪、聖體領受、禱告、行善
目的在於 靈修與增進愛德,而非替代懺悔
靈性重點
信徒應專注於:
真誠悔罪
靈修與愛德實踐
領聖體、祈禱教宗意向
赦罪卷或大赦只是 天主恩寵的渠道,不是罪本身的「買回」
三、 #台灣學校教科書的錯誤教導
一些外教或舊式教科書可能寫: 「贖罪券可以贖罪」 這完全誤解天主教教理
#這個世界上沒有贖罪券
#以前有赦罪券 去商業化五百多年了
天主教正確教導是: 罪不能被買回,只有天主能赦免;赦罪券/大赦只是減免罪後懲罰的靈性幫助
四、總結
罪責 → 只有天主能赦免
懲罰 → 可能仍存在,透過靈修與大赦減免
大赦/赦罪券 → 靈性幫助,不是「買罪券」
核心精神 → 真誠悔罪 + 愛德 + 聖禮實踐
現代天主教
#天主教孝道的極致- #轉贈全大赦
#聖人的功德寶藏為我們的親人補贖
轉贈全大赦給逝去的親人
他們的靈魂直接得到灌注與赦免釋放
一位台灣的哲學教授說
他學神學時
法國的神學教授比喻
#犯罪像是在牆壁釘釘子
罪是釘子
牆壁是我們與近人的身心靈
告解就是把釘子挖出來
我們但是我們還留下的釘孔(暫罰)
而這個罪的傷孔
告解後罪赦免了
但是罰
是我們自己承擔
在獲得全大赦後
#教會成聖的聖人相通功一起幫我們
承擔這個罰
我們需要聖人的愛
相通功來幫我們釋放療癒
這個過程
#就是全大赦
罪會影響通往天堂的路
罪也會影響在俗世近人關係
通過告解與全大赦
我們藉著教會龐大的善功寶藏
通功代禱
我們心靈的達到釋放
暫罰被赦免
確定往新天新地的資格
也在俗世有成全的身心靈狀況
這樣的全新狀態
我們對近人的傷害
近人也能夠感受到我們的改變
然後整個生活圈子
也因為我們勇敢回覆 渴慕全大赦
恢復原來的聖潔的樣式
就可以讓生活圈子轉化
扭轉現在 未來 謙卑的做天主的僕人
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:
(一) #妥當告解:
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,並完整地告明罪過 (參照《法典》960條)。
(二) #善領聖體:
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,但為獲得大赦,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。
(三) #為教宗的意向祈禱:
十一月祈禱意向 預防自殺
#我們唸一個小時玫瑰經(玫瑰經善工)
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,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,或未完全履行規定的善工,則僅能獲得有限大赦。
#做一個善工( #我們做玫瑰經善工)
(2) #誦念玫瑰經 (n. 17 §1, 1°-2° ):須連續而不間斷地誦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奧蹟,
即歡喜、光明、痛苦或榮福五端。
誦念方式可分為–
(i) 個別地或集體地在教堂 (ecclesia) 或小堂 (oratorium) 內誦念;
(ii) 與家人、修會團體、善會一起誦念,或在一般信友聚會時誦念;
(iii) #以視聽工具,遙距並虔誠地伴隨教宗公念玫瑰經。
#我們在天主教信仰粉專活動舉行,兄姐在各地自行祈禱
11月每天粉專會有發文指引,兄姐每天祈禱做玫瑰經善工,為教宗意向祈禱,保持聖潔,妥善告解之後。
#每次聖體皆會獲得一個全大赦,可以馬上轉贈給祖先或煉靈,還是自己領受也可以。
下次領聖體又是一個新的全大赦,新的轉贈選擇。
《天主教教理》第1471–1479條
📖 教理第1471條:
「大赦是教會在某種特定條件下,藉由基督的功勞、聖母與聖人們的功勞,寬免信徒已得赦罪後仍須補贖的暫罰。信徒可以為自己獲得,也可以將它轉贈給煉獄中的亡者。」
✅ 重點:
教會明確指出:「可以轉贈給煉獄中的靈魂」
二、出處二:《天主教法典》(1983年)
法典第994條
> 📜 Can. 994
「每位信友都可以為自己或為亡者獲得大赦,但不能為仍在世的其他人獲得。」
✅ 重點:
可以為自己或煉靈(亡者)獲得全大赦或部分大赦。
不可為在世的人應用。
三、補充說明(教會實際神學立場)
教會的赦罪功勞(Treasury of the Church)是由基督與聖人功德所構成。
當信徒以愛心與祈禱意向將大赦「奉獻給煉靈」,是為亡者代求的一種功德轉讓。
但對於「活著的人」,教會教導:他仍有自由意志與現世補贖責任,因此不能代替他獲得赦免暫罰。
二、靈修與神學上:為活人祈禱仍然有「實效恩寵」
雖然不能把「全大赦」直接轉贈,但我們仍然可以:
為活著的人 祈求天主恩寵、皈依、痊癒、堅振
為他們 奉獻彌撒、刻苦、玫瑰經、朝拜聖體等;
求天主因我們的愛與信德,賜給他們助恩(gratia actualis),幫助他們走向救恩。
這種祈禱並非大赦,但具有真正的代禱功效(intercessio)。
三、教理出處
📖 《天主教教理》第2634條:
「代禱是一種祈禱的形式,信徒在信德與愛德中為他人轉求……基督是唯一的中保,但祂也讓我們參與祂的中保工程。」
📖 《雅各伯書》5:16
所以你們要彼此告罪,彼此祈禱,為得痊愈。義人懇切的祈禱,大有功效。
(四) #獲全大赦的善工20個方法
(做一個善工即可)
(1) #閱讀聖經:如有充分理由 (例如,為知識水平較低者),可由他人誦讀出來或借助視聽工具。
#須至少持續半小時,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。(n. 30 §§1-2)
(2) #誦念玫瑰經 (n. 17 §1, 1°-2° ):須連續而不間斷地誦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奧蹟,即歡喜、光明、痛苦或榮福五端。誦念方式可分為–
(i) 個別地或集體地在教堂 (ecclesia) 或小堂 (oratorium) 內誦念;
(ii) 與家人、修會團體、善會一起誦念,或在一般信友聚會時誦念;
(iii) #以視聽工具,遙距並虔誠地伴隨教宗公念玫瑰經。
(3) #朝拜聖體(須至少半小時,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)。(n. 7 §1, 1°)
(4) #聖體出遊 (n. 7 §1, 2°-3°):
(i) 於聖週四,參與「 #主的晚餐」彌撒後的「恭移聖體」隆重禮儀,並虔誠地 詠唱或誦念「皇皇聖體」頌;
(ii) #於基督聖體聖血節,在聖堂內或外面,參與聖體遊行。
(5) #參與慣常在聖體大會 (Eucharisticus Conventus) 終結前舉行的隆重聖祭禮儀。(n. 7 §1, 4°)
(6) #初領聖體,或參與初領聖體的禮儀。(n. 8 §1, 1°)
(7) #司鐸於晉鐸後主持首祭,或信友虔誠地參與該項首祭。(n. 27 §1, 1°-2°)
(8) #司鐸在晉鐸二十五、五十、六十及七十週年當日; #或主教在晉牧二十五、四十及五十週年當日,在主前重新承諾忠於鐸職或牧職;或信友虔誠地參與上述其中一項週年慶典的聖祭禮儀。(n. 27 §2, 1°-3°)
(9) 於下列日期虔誠地前往有關聖堂或朝聖地點,並誦念天主經及信經各一遍 (n. 33 §1, 3°-7°):
(i) 在某教堂或其祭台的祝聖週年前 #往該教堂
(ii) 到一個由教區主教指定的朝聖地點朝聖:日期可以是 (一) 上述地點的主保 節日; (二) 個別信友任選的日期 (各教友每年只限一次); (三) 每次到上述地點參加集體朝聖活動當日。
(iii) 在某堂區教堂的主保節日前往該教堂
(iv) #在八月二日到主教座堂或某堂區教堂
(v) #在主教座堂的主保節日、建立聖伯多祿宗座慶日 (二月二十二日) 或聖伯多 祿聖保祿節日 (六月二十九日) 前往主教座堂
(vi) #在某修會或傳教會已列聖品的會祖的節日,前往該會轄下教堂或小堂
(註:信友到教堂或小堂祈禱的時間,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正午,至指 定日期當晚子時之間的任何時刻。)
(10) #於聖週五參與「 #紀念救主苦難」的禮儀,並虔誠地朝拜苦像。(n. 13, 1°)
(11) #苦路善工 (n. 13, 2°):
方式如下 ─
(i) 個別地或集體地,在正式設有苦路十四處的地點履行這善工。參與者 (如 為全體參與者有所不便,則至少主禮者) 應由一處移步至另一處。默想救主的 苦難聖死已足夠,但不必就苦路每一處作專題默想。
(ii) 採用視聽工具,以遙距方式,虔誠地伴隨教宗參與苦路善工。
(iii) 不便親身參與苦路善工的信友,可至少用一段充份時間(例如十五分鐘 ),虔誠地默想有關主耶穌的受難始末,以代替苦路善工。
(iv) 教區主教可批准等同於拜苦路的其他默想救主苦難的方式 (但仍須依法在 場設有十四處苦路)。
(12) #於聖週星期六復活節夜間禮儀或紀念領洗週年,以教會認可的任何經文,重宣聖洗誓詞。(n. 28 §1)
(13) #參與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。(n. 10 §1)
(14) 虔誠地參與普世教會為某特定信仰主題(例如,為推廣司鐸及修會聖召、為病人及長者的牧靈服務、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幫助他們度聖善的生活等)而舉行的慶祝活動。(為上述意向祈禱者可獲有限大赦。)(n. 5)
(15) 在耶穌聖心或聖家的聖相或聖像前,採用認可的經文,虔誠地誦念(若可能,由司鐸或執事主禮)「奉獻家庭於耶穌聖心」禱文或「奉獻家庭於聖家」禱文。(若該項奉獻為首次,可獲全大赦,若為奉獻週年,則可獲有限大赦。)(n. 1)
(16) 於基督普世君王節,公開誦念「奉獻人類於基督君王」禱文。(在其他場合誦念,可獲有限大赦。)(n. 2)
(17) 於耶穌聖心節,公開誦念「向耶穌聖心補辱誦」(Actus Reparationis)。(在其他場合誦念,可獲有限大赦。)(n. 3)
(18) 宗座遐福 (Benedictio Papalis) (n. 4; 比照《大赦手冊》22頁, N. 7, 2°):
信友可在下列場合,獲得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─
(i) 教宗每年降福羅馬及全球信友的場合 (Benedictionem impertitam Urbi et Orbi);
(ii) 教區主教及依法與他們享有等同身份者,得按照「主教儀節」 (Caeremonialis Episcoporum) 規定之方式,每年三次,在他任選的慶典中 (不論 由他主禮或只在場參禮),在彌撒結束前,向參禮的轄下信友頒賜附有全大赦 的宗座遐福 (該儀式取代彌撒結束前的降福禮);
(iii) 那些因合理原因,未克親身參與上述 (i) 及 (ii) 項所提及的活動者,如在 活動進行時,採用視聽工具,以遙距方式,虔敬地以心神參禮,同樣可獲得 宗座遐福所賦予的全大赦。
(19) 為臨終 (in articulo mortis) 的信友 (n. 12 §§1-4)
(i) 司鐸為臨終信友聽告解、傅油及送聖體時,應同時給予該等信友附有全大 赦的宗座遐福。
(ii) 如信友臨終時沒有司鐸在場,只要他們生平慣常祈禱,並在臨終時有適當 準備,則仍可獲得臨終全大赦。在這情況下,為領受全大赦的三個例行條件由慈母教會補足。
(iii) 信友領受臨終全大赦時如能持?苦像或十字架,則值得嘉許。
(iv) 臨終的信友縱使在同日已藉履行某善工獲得全大赦,仍可獲得臨終全大 赦。
(20) 為已亡信友代禱 (n. 29 §1, 1°-2°):
以下各項大赦只可讓出為救助煉靈 ─
(i)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任何一日,虔誠地前往某墳場,並至少以默禱方式 為所有亡者祈禱。(在其他日期,履行同一善工的信友可為煉靈獲得有限大赦 。)
(ii) 每年十一月二日追思亡者日 (或按教長指定,在十一月一日諸聖節,或該 節日之前或之後的主日),虔誠地前往某間教堂或小堂,並誦念天主經及信經 各一遍。
備註:
(1) 妥當告解,尤其是領聖體及為教宗的意向祈禱,較適宜於履行善工的當日滿全,但這些條件亦可在履行規定的善工之前或之後數日 (即大約二十日) 內滿全。
(2) 為獲取數個全大赦,一次告解已足夠,惟領聖體及為教宗意向祈禱的條件,必須在每次獲取全大赦時滿全。
(3) 如非明文規定,按本份應當履行的善工,不得用以獲取大赦;惟修和聖事所指定的補贖,如適逢為可獲取大赦的善工,則可同時視為修和聖事的補贖及大赦善工。
(4) 若按教會規定,信友藉著履行某項善工可獲有限大赦,則他們若起碼以懺悔精神履行該項善工,不但可相稱地獲得罪過的暫罰的赦免,亦可藉著教會的幫助,另獲得等同的暫罰的赦免。
(5) 信友可獲得有限大赦或全大赦,以幫助自己或亡者 (defunctis applicare ad modum suffragii),但不可用以幫助其他在世的信友。(比照《天主教法典》994條)
(6) 信友每日只可獲得全大赦一次 (然而臨終的信友,即使已於當日領受全大赦,仍可領受臨終全大赦),但可同日內獲得多次有限大赦,除非另有明文規定。
(7) 聽告解司鐸,得為那些合法受阻的信友,「改換 (commutare)」為得大赦所規定的善工和所要求的條件。
(8) 教區教長 (Ordinarii loci) 得批准那些隸屬他們,並因實際環境不可能或極困難才能辦告解和領聖體的信友,在真心痛悔罪過和願意盡快領上述兩件聖事的條件下,獲得全大赦。
(9) 為獲得「公共誦禱」所給予的大赦,聾或啞的信友只須在其他在場信友公開誦念有關禱文時,將心神和愛主之情轉向天主,便已足夠。如大赦善工為「私人祈禱」,則聾啞者可採用默禱或手語祈禱,或把有關禱文虔敬地看一遍,便已足夠。
可獲得大赦的善工 (註3)